垃圾不分類或者不按規定時間、地點投放,個人最高罰200元,單位最高罰2000元;每個住宅小區至少要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,否則物管將面臨至少1萬元處罰。前日起,《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(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在廣州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意見。
  《規定》將生活垃圾分四類: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餐廚垃圾(濕垃圾)、其他垃圾(乾垃圾)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,不得隨意丟棄、拋撒生活垃圾。
 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分類投放,或者不按公告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投放,隨意丟棄、拋撒生活垃圾的,責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對個人處50元-200元罰款,對單位處500元-2000元罰款;將工業固體廢物、建築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的,對個人處200元-500元罰款,對單位處5000元-30000元罰款。
  據《新快報》  (原標題:垃圾不分類投放 個人最高罰200元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qi63qifsz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